美国教育简介(2)
二、高等教育
美国高等教育发端于1636年建立的哈佛学院,发展至今已有370年的历史。在美国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有三部法律文本对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分别是1862年颁布的《莫雷尔法案》、1944年颁布的《退伍军人法案》以及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
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高等院校的全国性组织作为三个关键性的环节在美国高等教育的运行和管理体制上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向大学提供科研拨款和学生资助,对美国高等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美国建国以来,联邦政府一直积极扶持高等教育发展,但是联邦政府一直没有制定过关于高等教育运行和体制方面的规定性文件。根据2000-01年的统计数字,联邦政府为高等教育提供的经费虽然只占高等学校总经费的11.2%,但是为大学生提供奖学金、贷款和对大学研发活动提供经费的额度却远远超过各州政府、工业界及其它捐款者。统计数字表明1999-2000 年度联邦政府为大学本科生提供的资助(包括奖学金和贷款)占大学生所得资助总额的57.7%,州政府提供的资助比例只占22.6%。2004年,联邦政府对大学的科研项目高达261亿美元的拨款占大学所有科研收入的62%,其中206亿美元为基础研究经费,49亿为应用研究经费,5.43亿为开发研究经费。 此外,联邦政府还在诸如规定高等院校筹措的经费以及家庭为子女准备的教育费用可以减税等税收政策方面支持高等教育。
美国各州政府对州内公立高等学校的规划、运行和体制等均有规范性的文件。但总的来讲,州政府只是为高等院校的运行提供法律框架,而各类高校自发形成的各种全国性、区域性或行业性组织,对高等学校运行和体制规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美国大部分州是根据惯例来确定分配方案的,各州政府对高等教育经费的拨款没有统一的模式。一般情况下,每个州立大学每年所分到的教育经费数目变化不大。对经费的使用,州政府通常也只是制定一些指导性的政策。在州政府每年的高教预算确定之后,根据州内每个公立大学每年的招生情况、学校性质和需要、教学设施状况等确定具体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