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体制
文章来源:互联网编辑:Kachina时间:2009-12-30 17:31浏览次数: 次
▲政治制度: 宪法规定:实行议会共和制。总统为国家元首,由全民选举产生,任期6年。总统委任议会多数党领袖为总理。总统有权否决政府财政预算和公共部门职位任命;可审查政府行使内部安全法令和宗教和谐法令所赋予的权力以及调查贪污案件。总统顾问理事会受委向总统提供咨询与建议。总统在行使某些职权,如主要公务员任命时,必须先征求总统顾问理事会的意见。总统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议会称国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任期5年。 ▲经济制度: 新加坡的传统经济以商业为主,包括转口贸易、加工出口、航运等。独立后,政府坚持自由经济政策,大力吸引外资,发展多样化经济。八十年代初开始,加速发展资本密集、高增值的新兴工业,大力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力求以最优越的商业环境吸引外来投资。以制造业和服务业作为经济增长的双引擎,不断提高产业结构,90年代尤为重视信息产业,已投资在全岛兴建“新加坡综合网”。为进一步推进经济增长,大力推行“区域化经济发展战略”,加速向海外投资,积极开展在国外的经济活动。经济以五大部门为主:商业、制造业、建筑业、金融业、交通和通讯业。工业主要以炼油、石油化工、修造船为主,是世界第三大炼油中心。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不到1%,主要有家禽饲养和水产业。粮食全部靠进口,蔬菜自产仅占5%,绝大部分从马来西亚、中国、印尼和澳大利亚进口。旅游业是主要外汇收入来源之一。货币名称:新加坡元(简称新元) ▲外交制度: 立足东盟,将维护东盟团结与合作、推动东盟在地区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放在外交工作的重要地位;面向亚洲,注重发展与亚洲国家特别是中、日、韩、印度等国的合作关系;奉行“大国平衡”政策,积极开展经济外交。 ▲法律制度: 新加坡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英国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的,这包括了英国的习惯法和衡平法。所以,新加坡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原理、法理学、法律组织的结构、法律门类的原则及法庭程序等都和英国的相似。 马来语是新加坡的国语,但英语是新加坡的行政语言,也是法庭和法律服务界所采用的语言。华人的主要方言是福建话、潮州话、广东话、客家话及海南话等,但华语普通话 是华人的主要沟通语言,它正在逐渐地取代方言。 新加坡是在1826年当英政府通过《第二宪章》授权英国东印度公司对新加坡的主权之后,才有正式的法律制度。当时,新加坡接纳英国在1826年11月27日时的法律。经过一些岁月,一些新加坡法院的判例规定英国法的接纳应基于某些条件,包括: ⑴只有英国法中的社会政策和其实施可以接纳; ⑵英国法的接纳不得违反本国的制定法、风俗习惯和宗教。 新加坡在1965年8月9日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之后,仍旧施行英国法。 新加坡的制定法,特别是《民事法令》第5条允许接纳英国的商业法和贸易法。 1993年,新加坡国会施行《英国法适用法令》,此法令明确地限定英国法在新加坡的实施。它主要规定: ⑴英国的习惯法和衡平法仍然是新加坡法律的一部分; ⑵某些英国法令仍然是新加坡法律的一部分,但这些法令可以修订以便适合新加坡的特殊环境; ⑶新加坡部长有权修改或颁布命令修订英国法令,以便去除英国法令在新加坡施行的难处。 其他的法律渊源 除了英国法之外,新加坡的法律制度也采纳其他国家的法律,如新加坡的刑法、证据法和刑事诉讼程序法主要是取自印度;新加坡的土地注册制度是模仿澳大利亚的土地注册制度;新加坡的公司法也是学自澳大利亚。自从新加坡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之后,其法庭订立了数量可观的判例法,即法官造法。 新加坡也具有特别的单行法律治理少数民族的事务,如回教法治理回教徒的宗教、婚姻、财产继承等事务,并由特设的回教法庭专门地施行回教法。 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 基本上,新加坡施行它所接纳的英国的法律制度。这包括遵循判例的法律原则,即以判例司法:法官在对他审理的案件作出判决时,不只要考虑到判例,即其他法官在已判决的案件中对与此相同或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的判决中所适用的原则,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他受到类似判例的约束,必须接受和遵循判例所规定的原则,不管他个人是否赞同该原则。 英国的枢密院 从殖民地时代到1994年4月8日,新加坡法制的最终上诉庭是英国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而这期间其判例对新加坡法院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约束力。 律师业是一个统一的专业 新加坡的律师业是一个统一的专业,即合格律师都兼任讼务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地位,这与英国的律师业不同。在英国,律师不是讼务律师,就是事务律师,各类律师的专业行为都由各个不同的专业团体管制。可见新加坡把讼务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专业合而为一。新加坡的律师都是新加坡律师公会和新加坡律师协会的会员,其专业行为受到律师公会的管制。新加坡的律师业是一个独立和自主经营的专业。 法院和律师专业组织对律师的专业和纪律要求很高,有犯案记录及专业行为不检的,必须受到律师公会的检举,高等法院可取消或中止违法律师的执照、施予警告等惩罚措施。 新近的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概况 在80及90年代,新加坡在各方面的建设包括教育、立法和司法均比较成熟,新加坡政府逐渐深切地体会到新加坡的社会环境、国民结构、国内风情、习俗文化、社会需要及各种情况等和英国及英国的其他殖民地如印度很不相同,而且英国法官对新加坡的社会环境也不太熟悉,往往知其一,而不知其二,所以英国法院的一些判例很不适合新加坡的情况。而且,英国法正在受到欧洲共同体的法律的影响,跟从英国法院的判例是不妥当和不实际的作法。 上诉到枢密院的权利受到限制 1989年,新加坡国会便立法限制诉讼当事人对枢密院提出上诉的权力,如专业行为不检被革除律师资格的律师和刑事案的诉讼当事人除了被判死刑而新加坡上诉庭法官的判决不一致时 不准向枢密院提出上诉;而只有当立约当事人在契约中约定枢密院为立约当事人解决契约纠纷的终审法庭时,立约当事人才有权力向枢密院提出上诉。这种立法限制到枢密院的上诉权的司法策略,减少了新加坡法制与英国的枢密院的历史联系。 一个审理民事和刑事案的永久上诉庭 新加坡的法制是到90年代在杨邦孝大法官上任之后才正式有真正的改变和重组。在1993年7月1日,新加坡国会通过修正《最高法院法令》废除了原本分开的民事上诉庭和刑事上诉庭,而设立单一的永久上诉庭,聆审民事与刑事上诉案件。 英国法适用法令》 1993年11月12日,新加坡制定《英国法适用法令》去芜存菁地规定英国的那些法律仍为新加坡所延用,而那些英国法律为新加坡所摒弃。这有效地避免“食洋不化”的不良后果。 司法判例诉讼程序声明 1994年1月8日,新加坡大法官在新司法年开庭仪式上宣布一项司法判例诉讼程序声明,这项史无前例的声明清楚地指出: ⑴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在处理民事与刑事上诉案时,将不受到任何枢密院判决的约束,无论这些上诉案的判决是来自新加坡或来自其他国家,都一样不再对新加坡上诉庭具有法律约束力; ⑵作为新加坡的最终上诉庭,上诉庭也将不再受它本身过去所作的任何判例,或其前任具有同等审判权的法庭所作的任何判决的约束。 这项声明意味着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将可以为了追求公正和正义而在适当的案情背离判例原则,创造先例。过去的判例原则在当时的情况或许是正确公正的,但因新加坡环境的快速改变,过去的判例原则会因此而成为过时而不适宜。 完全废除与枢密院的联系 1994年4月8日,新加坡通过制定《司法委员会废除 法令》正式断绝与英国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历史性联系。从那个日子开始,新加坡法制的最终上诉庭便是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在新加坡进行海事或金融的人士若想利用别国的法律解决纠纷,仍可选任英国或其他国家的仲裁庭,以仲裁庭判决解决纠纷。 上述改革和法制的主要结果是:英国法院的判例对新加坡法庭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只具有说服力,供新加坡法庭借鉴。 因为新加坡曾是英国殖民地的关系,它继承了英国遗留下来的法治体系和法律制度,由独立的法官公开地听审案件及由独立自主的律师专业协助实施此法律制度。上述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和重组,说明新加坡司法机构能胜任地调整从英国继承的法律制度,以保障新加坡现今的社会和文化价值观。这曾使新加坡检察长说:“现在新加坡正式有了自己的法律。” 经过改革和重组后的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曾在几个案件中违背枢密院及上诉庭本身过去的判例,真正及确实地实施它不受任何枢密院的判决及它本身过去所作的任何判决的约束的司法原则。 但无节制性的、或过度的背离英国法院的判例及新加坡上诉庭本身的判例,难免会使得在新加坡法院的诉讼当事人对新加坡法律的确定性渐失去信心。就这隐忧,1994年7月11日新加坡大法官曾在上诉庭作出如下解释:“上诉庭承认遵循判例原则被应用在类似案件时,赋予法律上的肯定性及可预测性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然而因为新加坡自从成为一个独立和拥有主权的共和国之后,她的政治、社会及经济环境已经出现巨大的改变,所以新加坡法律的发展必须反映这些改变及新加坡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如果遵循判例会导致不公正或约束了符合新加坡的法律发展,上诉庭将不受它本身或枢密院的判例的约束;因此,上诉庭将继续让判例保持一般约束力,但也会在适当的案件背离这些判例。因判例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所以上诉庭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会使用违背判例的司法权。” 新加坡的法律制度是从英国的法律体系里孕育形成的,而且又是利用判例司法的国家,新加坡在各种法律的许多法令又和英国的法令相似,所以英国的法院对这些法令的条文所作出的释义与判例仍然会影响新加坡法律。但是,基于上述的司法改革和重组,新加坡法庭的审判实务必定会反映新加坡社会独特的需要和价值观。 ▲三权分立制度:立法、行政、司法/司法机关 新加坡的政府施行三权分立制度,即:1.立法、2.行政、3.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 三权分立有相互检查和平衡各个权利机关的功能,从而制止任何一种权利的滥用。 以下简要的说明新加坡的立法、行政、司法的概况。 一、立法 新加坡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1959年取得自治之后,新加坡承袭英国政府遗留下来的国会政府制度,此制度便是英国威斯敏斯特Westminister 的国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政府是以人民的意愿为基础,而这是通过人民投票选举国会代表来表达。由于人民的意愿是国会的基础,所以国会至上,国会是国家权利的来源,是主要的立法机关。 国会是新加坡主要的立法机关,由民选的国会议员及总统特别委任的非民选的官方议员组成。民选议员有78个民选议席,他们包括单选区议席、集选区议席代表。官方议员是由国会议员提名、有发言权但无投票权的议员,他们都是曾经为国家立功的公务要员,以及在科学、文学、商业、专业或社团等领域的人士,他们代表各行业和社群的利益。 少数民族权益总统理事会——这是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推荐委任的,其主要职责是向国会或政府提供关于种族或宗教团体的咨询或报告。大多数的法案必须先提交理事会批阅,才送交总统审批。设立理事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新加坡所制定的法律公平的对待各种族的权益,而不偏袒任何一个种族或者对任何一个种族有欠公平。 二、行政 获得多数投票的政党有权组织政府。这就是从国会议员中选出部长并组织国会内阁,每位部长管理一个政府部门,并向领导政府的总理汇报。内阁是通过国家的公务人员协助进行行政事务。所以内阁政府与公务员是政府日常政务与事务的执行者。 新加坡内阁是国会政府制度下的最高权利机关。由总统委任总理,而由总理委任其他部长。可以说,内阁是国家行政的最主要部门。其主要职权是推行国家政策,及提议法律的制定。 新加坡总统并不统揽行政大权,他只有限制性的行政权力,这些权力关系到国库储备金的使用和高级公务员的委任和撤职。 三、司法/司法机关 新加坡的司法主要分两部分: 1.新加坡最高法院。它是由高等法院和上诉院所组成。最高法院具有广泛的民事和刑事管辖权。 上诉院是新加坡的终极法院,即诉讼人士可以上诉的最后以及最高的法院。 新加坡也设有高科技法院,它是最高法院的附属部分,成立于1995年7月8日。新加坡是世界上首先以高科技审理案件的国家之一,其法庭拥有最现代化的电脑、视听设备。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脑陈述案情,即呈交证据;视听系统也使诉讼当事人能进行电视录象的跨国协议,海外证人也可通过这个法庭的电脑视听系统出现在银幕上供证,不必赶来新加坡出庭。新加坡的司法制度向前推向高度电脑化与现代化。 2.新加坡初级法院。这法院包含了:1.地方法庭2.推事法庭3.家事法庭4.少年法庭5.小额索偿法庭。 此外,新加坡也有其他司法机关专门处理有关法律纠纷,包括: 1.土地征用上诉局——专门处理申请政府赔偿土地被征用的纠纷; 2.工业仲裁庭——它主要调整劳资双方在工业上的关系,及充当劳资双方的仲裁人,以达至工业安全的目的。它有司法权确认劳资双方的具体协议; 3.回教法庭——它是专门审理回教徒事务的法庭。包括离婚、子女抚养权、赡养费、婚姻财产的分割等。新加坡其他民事法院包括高等法院无权管辖或干预回教法庭的判决; 4.军事法庭——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军法审判军人的违法行为; 5.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它为国际及国内的商业仲裁提供有关的服务并鼓励以仲裁及调解方法解决商业纠纷,以避免法庭诉讼; 6.分层地契局——它主要负责管理分层地契房地产的纠纷; 7.版权审判庭——它主要审理版权人和版权使用人之间的权益义务纠纷。 ▲新加坡的司法制度 新加坡现任首席大法官杨邦孝在90年代担任大法官的职位之后,对新加坡的司法制度施行重大的改革并重组最高法院与初级法院,使得新加坡的司法制度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及站在国际司法的前沿。世界银行推举新加坡法院为国际社会的模范法院,美国“国家法院管理协会”颁发“公正成就奖”予新加坡初级法院。 以下是值得提出的几点: 1.注重司法机关官员的整体素质,构成一个制度化力量 在宪法下设立的“法律服务委员会”以任人唯贤为标准,负责聘任法律官员、司法人员。新加坡的司法界是一个组织化与制度化的力量,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力量。因为新加坡相信以法治国,而不是以人治国,在当代的国情和社会环境,“我们很难寄望于个别的包青天式的英雄人物,凭藉一口龙头铡横扫天下”。 2.司法机关依法和公正程序独立地行使职权 司法机关依法和公正程序独立地行使职权,不受政府或个人的干涉。新加坡宪法确定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司法官员享有司法豁免权,不可因其审判行为被民事起诉。为保证司法独立,宪法明确规定国会不可审议法官的司法行为,除非1/4的国会议员请求审议。新加坡不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因认为这破坏了司法独立。法律也保证司法机关的权威,藐视法庭的任何人士,可被判坐牢或罚款。 高等法院的法官受宪法的保护,高等法院法官是由总理向总统推荐,再由总统委任。法官享有“铁饭碗”的权利,不到法定退休年龄65岁,不可革除其职,除非他⑴自己辞职⑵因犯罪行为而遭特设法庭依法定程序撤销其职⑶因身体或健康关系而须辞职。 上述规定保证高院法官能毫无惧畏的独立行使司法权,不担心因审判行为而失职。 初级法院法官及法律官员委任是由法律服务委员会决定,这些法官是国家的公务员。因为法律委员会的主席是全国首席大法官,大法官统一领导这些初级法院官员和法律官员,所以这些法官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遵循大法官的领导,独立地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政府部门或个人的干涉或左右。 对于婚姻家庭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新加坡司法制度为他们提供了复合的辅导。 3.新加坡初级法院的司法宣言 新加坡约有98%的民事案例是在初级法院审理,所以初级法院的司法可以作为新加坡司法院的代表。以下记载初级法院规定的公正宣言、效率框架和司法方针,以展示新加坡司法公正的决心。 公正宣言 一个使命:执行正义。 两个目标:一为维护法制,二为促进正义的渠道。 三个目的:一为公平审案,二为高效执法,三为维护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 四个正义模式:一为行使正义,保护公众;二为民事正义,有效及公平的解决纠纷;三为家庭正义,保护家庭;四为儿童正义,协助复和及改善。 五点价值观:法律易于接近、迅速与及时、平等公平与正直、独立与负责、信任与信心。 六个原则:忠诚的司法、为不同背景的人主持正义、依新加坡法司法、不畏权势、不偏袒、尽心尽力司法和对新加坡尽忠职守。 效率框架 新加坡司法设有完善新加坡司法制度的蓝图。 司法方针 新加坡司法界规定了一些司法标准,如司法人士必须确保公众对新加坡的制度系统有信心,并表示尊重;公平的系统需保护人的尊严,维护法律的执行和改善;司法独立、公平等等。从上可见,新加坡司法界对司法的前途充满信心,并具有实施与完善司法制度的警惕性和意志。 ▲以法管理社会管得严 新加坡政府认为要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必须保持国家的稳定和秩序的良好。因此,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励行法治,以治国、治官、治权,以加强整个社会管理,就是说用法律为经济起飞铺路。新加坡社会管理的特色是:管理的严。以下是管理严的特点: 1.立法完备、详尽、具体、界限分明 新加坡是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为了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政府制定了严厉的法律、法规。大到政治体系、经济管理、商业往来、公民权利与义务,小到停车规则、公共卫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如上完厕所要抽水,否则是犯法行为。所以人们的言谈举止、衣食住行都有法可依。如“禁止乱丢垃圾”、“禁止吐痰”“禁止吸烟”、“禁止吃食物”、“禁止乱过马路”、“禁止钓鱼”等告示牌。各种告示牌无时无刻不在提醒人们遵守规则。 2.执法严格,官民平等 有了完善的法律必须严格执行才能发挥作用。新加坡在执法方面严格。任何人违反法律都要受到法律制裁,不论犯者的背景或身份。在新加坡犯法是没有什么可以变通的。新加坡案例告知大众:部长受贿的、商业刑事调查局长协助妻子欺骗的都必须面对法律的制裁,尽管他们曾对国家有功。 3.建立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和素质精良的警察队伍 为了保证严格执法,新加坡建立了严厉的法律监督体系和素质精良的警察队伍。如在交通管理方面,监督系统很完备,它主要靠电子化交通设备指挥交通,红绿灯全部电子化。如果有车辆闯红灯或超速驾车,监察仪器会自动拍摄一张照片并迅速送去罚款单。逾期不交罚款,法院传票便接踵而至。新加坡的警察队伍行为检点,深受人民的尊敬。不检点的,被告上法庭,以知法犯法的原则严惩。因此,警察的执法活动得到人民普遍的支持。 4.对违法犯罪者处罚严厉 新加坡是一个典型的施行严刑竣法的国家,对犯法犯罪者的处罚严厉。除了死刑和各种刑法包括鞭刑以外,罚款被广泛使用,而且数额非常之大。如乱丢垃圾,罚款$1,000。开车闯红灯罚款$180。这个价码对普通市民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数额,所以有阻慑犯罪的作用。 新加坡刑法中仍然采用鞭刑,对那些罪不当死的罪犯,比如暴力伤人者或者非礼女性的犯人可以施以鞭刑。一鞭下去,皮开肉绽,具有阻慑犯法的作用。 贩毒是死刑,绑票是死刑,谋杀是死刑;打劫、欺骗的处罚一般是长期徒刑。 5.从严执党执政 新加坡的执政党是人民行动党。新加坡政府认为新加坡的经济有赖国际贸易和国内的稳定,为了吸引外资,必须树立一个由廉洁政府管理的公平市场的形象。为了获得人民的信任与对付反对派,也必须保持党和政府廉洁高效。新加坡政府公开号召并教育国家公务员和各区党的干部要保持廉洁,要有一种献身国家的精神。 6.公务员的管理严谨 新加坡实行公务员制度,国家制定的《政府公务员守则和条例》对公务员的学历要求、工作态度以及衣着举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保证各地官员的清廉和高效。为了加强廉政建设,设立了贪污调查局,直属总理办公署,局长由总统任命;它是行政机关,也是执法机关,掌握不需逮捕证就可逮捕嫌犯和查看被查人的银行帐户,以及窃听电话等特别的执法权力。 7.加强新闻舆论的管理 通过法律和监督制度管理新闻舆论,新加坡防止和抵制西方极端或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与影响。新加坡管治严还表现在对人民的思想和舆论的管理方面。这是说新加坡政府是指导人民的行为,但不干涉人们的思想。舆论管理上,政府通过报业控股公司对华文、英文报纸和其他媒体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这可避免外国势力干涉新加坡的内政,另一方面,也确保新加坡人不受污秽书刊或西方腐朽思想的侵蚀,如禁止《花花公子》和《撒旦诗篇》在新加坡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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