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留权
香港特区居留权让你拥有以下的权利:
香港特区的入境权;
在香港特区不会受任何逗留条件(包括居留期限)的限制;
不会被递解离境;及
不会被遣送离境。
入境权
如果你丧失了香港特区居留权,你仍可按照法例自动具有香港特区的入境权,即具有以下的权利:
香港特区的入境权;
在香港特区不会受任何逗留条件(包括居留期限)的限制;及
不会被遣送离境。
你可随时自由进出香港特区不受任何限制在香港居住、读书或工作。
中国公民
「中国公民」是指依据《基本法》第十八条及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实施并按照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诠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如果你是在中国内地或香港出生,并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及前居民,你便具有中国国籍;除非你申报变更国籍,否则不论你是否现在持有或曾经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或其他外国护照,你的公民身份亦不会受到影响。
有关变更国籍的相关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具中国血统的香港特区居民的国籍的相关详情
定居
倘若:
你通常居住在香港;及
你在香港并不受到任何逗留条件的限制,
你会被视为在香港定居。
通常居住
如果你是合法、自愿和以定居为目的在香港居住(例如读书、工作或居留等),不论时间长短,你会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如果你只是暂时不在香港,你仍会被视为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在决定你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时,须视乎你的个人情况及你不在香港的情况,包括
你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间及次数;
你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
你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及
你的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然而,在下列情况下,你不会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
你在香港的任何时间内:
以非法方式入境,其后不论是否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或
在违反任何逗留条件的情况下留在香港;或
以难民身份留在香港,或被羁留在香港以等候甄别难民身份或遣离香港;或
在政府输入雇员计划下受雇为外来合约工人而留在香港;或
受雇为外来家庭佣工(指来自香港以外地方者)而留在香港;或
以《领事关系条例》所指的领馆人员身份留在香港;或
以香港驻军成员身份留在香港;或
以订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证件持有人身份留在香港;
在任何期间,依据法院判处或命令被监禁或羁留。
居留权的个人证明
你必须持有以下证明文件,证明你的永久性居民身份,始能行使你的香港特区居留权 :
你获发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香港身份证上显示有关居留身份的符号
或
你获发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并且已附贴于你的有效旅行证件上
或
你获发的有效香港特区护照。
合资格人士
如果你符合以下条件,便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的资格:
符合《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中规定的六项类别的人士;或
符合《入境条例》附表1第6段中过渡性条文的人士。
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
持有香港特区政府签发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即证明你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在你登记申领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之前,你需要证明自己符合登记资格。要证明合资格,你可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请注意,你在作出此项申请时必须身处香港。
申请居留权证明书
如果你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2AB条符合资格申请居留权证明书,但未曾获发有关证明书,并且目前居住在中国内地,则不能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