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香港超龄子女移民定居新政策
华商移民网:2011年4月1日香港超龄子女移民定居新政策
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决定,前两年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始受理审批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香港定居与父母团聚申请。居民香港在内地超龄子女,是指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以前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时未满14周岁的在内地子女。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按移民申请人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时间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申请,不设申请截止期限。自前年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1979年1以前首次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可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申请受理时间另行公布。
有关超龄子女
在2001年11月1日前,根据内地有关规定,香港居民在内地符合规定条件而未满14周岁的子女,可申请单程证来港定居,但是如果申请人在等候内地机关审批过程中年龄达到了14周岁,便会不获批准。所谓香港居民在内地的“超龄子女”,就是指这类在等候审批过程中从未满14周岁变成年满14周岁的子女。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这类“超龄子女”只产生于2001年11月1日前,因为自2001年11月1日起,内地公安机关只会根据有关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年龄是否符合规定而作出审批,等候审批过程中的年龄变化不再影响审批结果。
发言人表示,在中央现已作出有关决定后,“超龄子女”来港定居的申请、处理及审批程序,将与现在一般单程证的处理程序基本相似。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从2011年4月1日起,分批、按序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不设截止期限。首批申请人是亲生父亲或母亲于1979年12月31日或以前首次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香港居民在内地的“超龄子女”。内地公安机关稍后将公布具体安排。在内地公安机关的审批过程中,特区政府将核实申请人在港父母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