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香港有关入境、逗留和延长逗留期限的规定
1. 根据香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获处长批予“原则上批准”进入香港的人士,初步会获准以访客身分在香港逗留3个月。如该人士能提供证据使处长信纳他正积极按本计划的规定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其访客身分可获延长3个月。投资者向处长证明并使其信纳他已完成获许投资资产的投资后,会获准以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身分在香港逗留2年,条件是他必须在整个期间内持续符合本计划的规定。按相同条件和准则,投资者可获准再延长逗留期限,每次为期2年。
2.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投资者可在港受雇、担任职位、自雇工作、开办业务或与他人合办业务。
3. 申请人/投资者须向处长作出承诺,保证遵守本《计划规则》。如发觉投资者违反承诺,投资者不但有可能因为违反《入境条例》订定的任何逗留条件或因为他就本计划作出不真实声明或陈述而可被判处严厉刑罚外,而且,处长一旦裁定投资者违反承诺,还会规定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2个月内离开香港。
4. 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连续通常居于香港不少于7年后,并且在符合《入境条例》订明的其他有关规定下,可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如投资者是中国籍人士,并且是持有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分证的永久性居民,他可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5. 部分投资者即使按本计划在香港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达7年之久,也可能不符合连续通常居于香港的规定,举例来说,他们可能经常长期不在香港,以致无法符合连续居于香港的规定。鉴于他们已在香港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最少7年,对香港经济有贡献,他们可在7年期满后申请无条件在香港逗留(即让他们进入香港并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或期限所限制)。申请如获批准,届时他们便可自由处置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
6. 任何人向根据《入境条例》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务主任、或在其依据《入境条例》向入境事务主任提交的文件中,作出或安排他人作出明知为虚假或自己亦不相信为真实的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可被判处严厉的刑罚,包括判处监禁。
7. 处长有绝对权力决定是否批准根据本计划提出的居留申请。申请人/投资者在香港的任何投资,由始至终纯属其个人的决定和责任。申请人/投资者如因依据本计划进行投资而蒙受任何损失,不论该损失是如何产生的,处长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不负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