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资移民项目全面解析
关于香港投资移民项目有一些重要的管理。主要包括管理规定,移民安排,子女到来,以及项目变更的一些介绍。方便来港投资移民了解。
首先是关于移民香港入境安排。申请获准的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他(们)可亲自往入境处领取,或经在港的谘询人转交给他(们)。签证标签应贴在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在抵港时向入境处职员出示。倘投资移民者没有适当的来港认可旅行证件,入境处会发予进入许可。同样安排亦适用于投资者的受养人。
其次 是投资移民管理的规定。当局会订立关于投资管理的规定及转换投资项目的规范(规范),确保投资者获准在港逗留期间,其投资额不会少于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所规定者。在金融资产投资方面,投资者须在一家金融中介机构开立一个指定的帐户用作买卖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上第(II)部分所述的获许投资。投资移民者须在申请表格内签署承诺,同意根据计划留港期间遵守计划规则的规范。
第三是关于香港投资移民项目价值变更。 当倘若总投资价值降至最低限额650万港元以下,投资者无须投入资金于任何一个投资类别内的项目以填补差额。同时,若投资项目的价值高于原来的最低限额,投资者亦不可提取资本增益。投资者可保留合资格物业的租金收入、由获许金融资产所获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这些收入不受制于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范。投资者可以随意把投资转往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例如由房地产转为金融资产,或由金融资产转为房地产),惟他必须把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投资者须记录投资组合的每次转变,以便在申请延期居留时呈交。
最后是关于受养人来港的问题。投资者可携同受养人(即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惟必须能够支持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然而,受养人在提出申请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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