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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资移民适用人士及条件

文章来源:华商移民编辑:Kachina时间:2009-12-31 12:12浏览次数:

(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接 受 申 请 )

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 :

(a) 外国国民( 阿 富 汗 、 阿 尔 巴 尼 亚 、 古 巴 和 朝 鲜 的 国 民 除 外 ) ;
(b) 澳门特别行政区 ( 澳 门 特 区 ) 居 民 ;
(c)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d)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以及台湾居民

资格准则: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

(a) 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

(b)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650万元的净资产 ;

(c) 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65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 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 ) ;

(d)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以及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 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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