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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投资移民可随行子女年龄要求对比

文章来源:深圳华商 编辑:Chan 时间:2014-12-05 10:31 浏览次数:

 对于投资移民人士来说,移民目标国投资移民政策对可随行子女年龄的要求是他们非常关心的问题,要求宽松的话,往往会受到更多人的青睐。以下,华商移民对各国/地区投资移民可随行子女年龄要求作出对比。

 

 

美国投资移民: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

 

申请美国投资移民,主申请人的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等待永久居民申请被批准时,年龄达到了二十一岁,就不再符合作为亲属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的资格,这就发生了“超龄问题“。由于案件的大量积压和签证申请签证处理时间漫长,导致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超龄,为了回应这一问题,美国国会颁布了“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当一个孩子由于过长的申请处理时间而导致超龄时,CSPA可以为这类移民受益人提供一些保护。

 

美国投资移民EB-5申请要想符合受到CSPA保护的资格,投资者进行签证申请时,即孩子的父母向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提起I-526申请时,孩子必须在21岁以下。此外,根据CSPA年龄计算方法,孩子必须未满二十一岁。孩子的CSPA年龄,是由得到签证时孩子的年龄减去移民局处理批准I-526申请的时间来确定的。本质上,孩子得到签证时的年龄,可以减去从提交I-526申请到获得批准的这段时间。如果计算结果小于二十一岁,那么该儿童根据此法案符合超龄保护,只要他们在签证生效的一年内申请永久居留。

 

例如,一名儿童的父母于2013121日提交了I-526申请,该申请被批准于一年后的2014121日。让我们假设由于签证的积压导致她并未立刻获得签证,因此她直到2015101日才能申请绿卡。2015101日该儿童的年龄为二十一岁零十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她不算超龄并可能被授予永久居留权,因为她的CSPA年龄在二十一岁以下(二十一岁零十个月,减去移民局处理I-526申请的一年,等于二十岁零十个月)。需要注意的是至今尚未出现EB-5签证的积压,因为EB-5签证的最大限额还从未被用完过。然而,由于提交EB-5案件的数量逐年增长,在不久的将来,极有可能会出现该案件的积压。

 

请注意,CSPA旨在保护孩子免受案件处理时间过长的影响。该法案的目的并非为了让无签证配额导致超龄的孩子受益。因此,需要等待签证配额的儿童,越接近于二十一岁,受CSPA保护的可能性越小。在上述例子中,如果签证积压的时间再多两个月,这个孩子的CSPA年龄就超过了二十一岁,她就已超龄。

 

 

加拿大投资移民:申请人随同子女年龄调整

 

201481日正式生效的新政:

 

1、陪同子女必须是19周岁以下(不含19周岁),并且未婚;

 

2、如果陪同子女由于智力或身体因素而无自立能力,那么不受此年龄限制,即使是19周岁以上也可随同申请;

 

319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在读学生不再被认可,即不能随同申请。

 

受新政影响的对象:

 

1、该政策适用于201481日之后递交申请的申请人,其随同子女必须是19周岁以下。2014年魁省投资移民申请重开时,申请人随同子女的年龄必须在19周岁以下,否则其子女将不能随同申请;

 

2、在201481日之前已经递交申请的案件,不受此政策的影响,仍然按照原来的22周岁年龄和相关的规定来执行(即如果22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在读学生也可随同申请)

 

不受此新政变动影响的具体时间划分为:

 

1、联邦移民项目的申请人,申请时间在201481日之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2、魁北克移民项目的申请人,申请时间在201481日之前,无论是否获得CSQ,均按照原来规定执行;

 

3、省提名项目的申请人,申请时间在201481日之前,无论是否获得省提名证明,均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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