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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投资人扮演什么角色?

文章来源:深圳华商 编辑:Julie 时间:2014-05-21 11:38 浏览次数:

如果投资人投资于区域中心,那么投资人扮演的是有限合伙人的角色。

专家表示,EB-5投资者在地区中心中的主体资格为有限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是指以自身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因此,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向地区中心所投入的款项实际性质是投资款,而非借款,两者在法律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作为有限合伙人,其责任只局限于他的投资成本,也就是说其他以投资成本为限承担风险。无论在美国或是中国,借款与投资属于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种法律关系,二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完全不同。当然,作为有限合伙人其的EB-5的投资者并不用亲自管理其所投的EB-5项目,其可以选择继续在国内生活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美国境内的任何地点居住。

根据美国移民法对EB-5的规定,该项投资必须是风险投资,所以EB-5本身就是存在风险的。其中,投资款的风险大小取决于所投资的项目本身的安全系数,而永久绿卡的风险则在于就业机会的创造证明,这有所有的风险跟以下几个角色关系非常大。

一般来说,投资于区域中心,会涉及到区域中心公司、开发商公司、EB-5投资人、合伙人企业。区域中心公司如果有自己的EB-5项目,须与EB-5投资人共同建立一个合伙人企业,区域中心公司就是项目发起人,是项目最大的独立股东;如果区域中心没有自己直接投资的项目,区域中心便作为一个项目管理公司,寻找有关项目开发商提供移民招商融资工作,开发商公司和EB-5投资人联合建立一个合伙人企业。也就是每个EB-5投资人其实是项目公司的合伙人(股东),是一种股权投资方式,而不是宣称的借款投资或贷款投资方。

区域中心

通常建议投资人在进行尽职调查时一定要分别考察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对区域中心的调查,第二才是对项目的调查。道理很简单,区域中心是由美国移民局批准的负责EB-5投资移民管理的机构,管理投资者的投资及绿卡的获得,投资者能否顺利移民关键看区域中心的资质,有时候项目再好,如果不是由有经验的区域中心管理也很难达到E B -5投资移民的要求。很多时候,区域中心不是真正的项目方,区域中心的关键角色是,区域中心要找一个EB-5项目,为这些投资者的绿卡来考虑,跟EB-5项目的项目方谈,如如何提供雇工项目等。

区域中心作为牵头人,实际上面对三个项目面:移民局、投资者和真正项目方(开发商)。往往真正的项目方关心是该企业是否盈利,所以会尽量减少公司日常开支包括人员雇佣,但是投资人却要关心就业机会的创造,以符合移民局的要求,因为,区域中心这时候就得做好自己中间人的角色,两边都要兼顾.

真正对你的投资资金和移民身份负责的是美国的区域中心,因此投资者根本利益的保证来源于项目本身的价值和运营,移民中介不管实力大小,只是帮助你准备个人材料和信息传输,不会对您的资金安全和身份调整负责。

开发商

开发商是一个项目的实际操作者,无论是项目的建设,运营,还是还款,都是由开发商具体实施的,所以EB5项目能否最终走向成功,开发商的实力和经营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目前不少美国大型或超大型企业都加入了EB5项目开发的行列,这些集团的加入,不但极大地降低了商业欺诈的风险,同时近一步提升了项目的质量,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项目

对于项目的选择,无论是区域中心还是移民中介,甚至对方的律师,并不能保证帮您审查项目可行性,建议选择代表自己的律师等多方进行调查。

以大兴土木建造楼房或基建设施为主的EB5项目已被移民局正式列入被拒名单,而其原因非常简单,因为移民局在新的备忘录中已明确建筑类工作属于临时性工作,建造工期结束后这些工作都很快会消失,没有持久性,所以不能算作投资后直接产生的工作,只能考虑为间接工作。因此依赖建筑业来计算就业的所有项目,都会面临投资人正式绿卡(I-829)终审被拒。

投资人必须避开以租赁或出售房产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建造别墅、公寓、办公楼、城市改造、城市基建、商城、购物中心等以建造业为主的各类EB-5项目,因为移民局通过新的政策备忘录以后,通过这些项目申请移民成功的可能性已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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