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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美国投资移民的10个就业机会?

文章来源:华商移民网 编辑:Julie 时间:2012-11-10 11:42 浏览次数:


  美国移民法规定,每份投资移民申请必须创造至少10个工作机会。即通过投资移民申请人的投资可以为美国就业市场增加10个工作机会。佩是创造就业这一指标就有明确的要求。

一.投资移民需要创造什么样的就业机会?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投资移民创造的工作机会必须是全职的工作机会。所谓全职是指是每周工作35个小时以上的工作岗位。移民申请人不能把几份不同职位的兼职工作的工作时间合并起来折算成一份全职工作,即便这些兼职工作加起来的每周工作时间已经大于或等于35个小时。例如移民投资人张先生设立了一家Orange公司,雇佣了O先生从事A工作,每周15小时,P先生从事B工作,每周15小时,Q先生从事C工作每周15小时。张先生不能把上述三份兼职工作合并起来折算成一份全职工作,即便三份工作加起来每周已经达到了45个小时。

 但是移民局又规定,一份全职的工作机会却可以由多人共享,只要这个工作岗位本身是满足每周35个小时的“全职”要求的。例如,还是投资人张先生的Orange公司需要雇佣人做A工作,张先生的公司雇佣了O先生从事A工作,每周10小时,P先生也从事A工作,每周10小时,Q先生同样从事A工作每周15小时。这样虽然上面三份工作都是兼职的,但是三份合并起来对于A工作岗位本身而言每周达到了35个小时,这样合并起来的A工作机会就是一个合格的全职工作机会,事实上是O、P和Q三人分享了一份全职工作。

二.如何理解“创造”就业机会?

投资人需要注意的是这10个就业必须是通过投资人的投资而新增的,而不是简单的是投资人投资的公司雇佣了10个人。例如张先生投资了一家Orange公司,这家公司原有雇员6名,在张先生投资后,为使张先生能够申请投资移民,该公司的雇员需要增加10名,达到16名,而不是增加4名,达到10名。

三.通过投资移民的投资保住就业机会,算不算?

算!这是对于投资困难企业的特别规定。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所谓的困难企业(Troubled Business)是指一个至少存续两年以上的企业并且在移民局确定的投资人I-526绿卡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的12或者24个月的期间内企业净亏损达到该企业净资产的20%以上的企业。所谓优先日是指移民局收到投资人正确递交的I-526申请的日期。如果移民申请人投资的是困难企业,按照法律和移民局的规定,投资人不是需要创造10个工作机会,而是需要经过投资维持困难企业在投资前拥有的雇员数量至少两年,并且维持的就业数量不得少于10个。

四.在创造的就业机会的计算方面,各个投资移民适用一样的标准吗?

投资移民的形式不同。主要分投资于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移民和传统的直接投资移民。在创造的就业机会的计算方面,这两种投资移民形式的适用标准是不一样的。移民法要求传统的直接或自主的投资移民创造的就业是直接就业,即以点人头的方式计算的实打实的10个就业机会。区域中心的投资创造的就业可以是直接就业,也可以是间接就业。

五.如何理解投资区域中心项目的创造就业?

EB-5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是指经移民局批准的可以为促进当地经济,就业,生产力和投资增长而组织EB-5投资移民项目的私人公司实体。如果投资于区域中心开办的投资移民项目,就业的计算不仅包括直接的就业,也包括间接产生的就业。即可以包括用移民局批准的经济模型计算出来的各种间接的和诱发的就业。所以区域中心项目对于就业的计算标准要比自己独立做的投资移民项目的就业计算标准要低得多,从而工资成本也会低得多。这也是目前通过区域中心进行的投资移民申请最为热门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移民局的数据,通过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移民申请占到总申请数量的90-95%。

六.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投资移民创造的工作机会?

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项目创造就业的雇佣对象必须是美国绿卡持有人或美国公民,也包括其他持有合法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如难民,政治避难者等,但是不包括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也不包括H-1B签证持有人等持有非移民签证的外国人。

七.投资移民在什么时间内创造这些工作机会?

移民法规定,移民申请人应向移民局提交一份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列明至少10个工作机会会在两年内产生,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这两年是从什么时点开始计算。而在2009年的一份移民局内部备忘录中指出,这两年应从移民官审核移民申请后的6个月开始起算。为简单起见,这条规则通常被称为两年半规则。由于移民局的内部规定不具有真正的法律约束力,而且会不时发生变化,为保险起见,建议移民投资人应该在其投资后的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机会以保证顺利拿到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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