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政策
美国投资移民政策就是EB-5投资项目政策。从1990起到现在美国投资移民政策几经修改,预计2012年美国又会进行新的政策修改。就于移民方面,布什和奥巴马上台都给予了美国投资移民政策不少支持和鼓励。
美国投资移移民政策于1990年设立,1993年美国政府做了部分修改,建立经济特区,2003年12月10日美国布什总统正式签署法令,授予美国移民局对经济特区进行投资移民申请个案给予最优先的处理EB-5投资移民项目享受这项待遇。2009年奥巴马政府支持中小企业投资,政府担保投资移民项目。
那么现在美国投资移民政策如下:
1 、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创立一个营利商业性企业,所谓新的商业企业,包括下列三种:
A、创立一个全新企业;
B、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
“困难企业”是指已存在至少两年、必须在过去12到24个月内净值亏损已达到20%的企业,而且现有员工数量必须维持不低于投资前的数量至少两年。
C、扩充已存在企业,所谓扩充,指增加原生意资产净值 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员工数达40%。采取扩充方式申请移民者,也必须符合资金及雇用10名员工的基本要求。
2、投资额要达到一百万美元;在特定的地区中心投资额为50 万美元。区域中心:这些特定地区是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即达到全美平均失业率1.5 倍的地区或人口2万以下的乡村;施行细则并规定,即使在大都会或人口总数在两万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种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况,也可符合高失业率区的条件。
3、为不少于 10 个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或能在美国合法工作的人创造全职的就业机会。
另外美国移民法中的投资移民雇用10名全职员工的施行细则,有一项很宽的规定,即投资签证申请人可以先提出计划,表明公司要在两年之内需雇用至少10名,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员工,而不是必须在公司最初建立时即雇佣10人。理论上,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天雇用10名员工。若申请人取得正式绿卡后,因卖掉生意而解雇员工,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
美国投资移民政策还规定,一旦获得核发条件式永久居民身份后,投资者的家人(配偶及申请时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将可同时享受和其它正式永久居民相同的福利,包括:
在美国任何地方居住和工作的自由
不须申请就业许可即可自由的接受任何工作
自行开立公司
为其它亲属申办绿卡
享受永久居民在就学时的福利,如以居民的学费标准入读公立大学
拥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五年后,可申请成为美国公民
美国投资移民政策决定了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具有风险性,是一种风险投资,所以在投资时一定要注意分别。美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投资移民,政策上表现越来越有利于投资者,所以这样一来,投资风险也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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