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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专家: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的四大误区

文章来源:深圳特区报 编辑:Cabbage 时间:2010-05-12 11:32 浏览次数:

  美国投资移民EB-5类项目简介

  EB-5投资移民美国投资移民类别中第五类 --- 基于创造就业机会的投资移民

    EB-5的主旨是:外国投资者只要在美国境内投资50万美金或以上到移民局核准的地区设立企业,并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就可获发二年期的有条件移民签证。若二年届满前90天,该项投资行为仍存在并运转正常,则投资者可申请将签证条件解除,从而获得正式的永久居留权。并且投资者及其配偶以及未满21周岁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入境后居住地不受限制。

  美国投资移民EB-5类的区域中心和目标就业区的投资移民只需投资50万美元,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去年以来,来自中国的申请数量一直位居美国移民局收受移民案的第一位。专家表示,为正确引导投资客户消费,需规避一些误区。

  背景误区

  EB-5无“官方”“国字号”背景

  在美国,数百个EB-5项目没有一个真正姓“官”或姓“国”,即没有任何官方机构拥有EB-5区域中心项目,也没有任何一个官方机构直接经营和管理一个EB-5项目。

  美国移民局对任何投资人的申请标准是一样的,对所有EB5项目不管来自私立或公立区域中心,如果项目本身经营没有达到移民局要求,投资人自己将承担风险。对项目本身经营产生的风险,任何官方机构也都无能为力。据广州联鸿公司董事总经理邹丽娟的从业经验与实践经验证明,有美国官方积极参与推介的公立区域中心EB5项目,与私人区域中心EB5项目,两者没有任何本质差别。

  概念误区

  没有经济特区移民,只有EB-5类投资移民

  1990年以来,美国就有EB-5类投资移民,在区域中心和目标就业区(REGIONAL CENTER 和TARGET EMPLOYMENT AREA)的投资移民只需投资50万美元,投资人和配偶及21岁以下子女可申请美国绿卡。投资有两种方式即投资新企业或投资陷入困境的企业。

  其中目标就业区即偏远地区或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5倍的地区。区域中心为致力于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机会、并增加国内投资的任何公立或私立经济单位。区域中心需要获得美国移民局(USCIS)的核准,创办人需提供一份完整企划书,包含(1)区域中心解析如何在该区域范围内达到应有的经济增长;(2)该区域中心的商业计划可视为可行的商业模式,其市场条件、项目成本及运作时间标皆被视为合理可信赖的;(3)如何在可提交的商业计划中(在某些情况下可使用经济模型)证明区域中心如何按照商业计划,通过资本投资,直接或间接地在该区域中心将创造就业机会;(4)该项目投入的资金数量及来源,以及推广该商业项目的付出和计划。

  由此可见,私立或公立机构都可申请区域中心,不管是私立还是公立区域中心,美国移民局均执行一套统一标准。笔者在美国深入调查发现,私立或公立区域中心可与第三方私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寻找在区域中心的项目作为投资移民项目,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提高就业率,当地政府都会参与推介活动。

  恐慌误区

  EB-5投资风险有限

  投资本身就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谁也不能的担保投资回报。但是,专家表示,在美国EB-5项目上,投资风险是有限的。

  首先,EB-5从1990年推出到现在已有20年历史,EB5法律和政策本身在逐步完善,美国移民局对区域中心及项目的审查和核准十分严格。

  相对来说,为了长期吸引外资,提高当地就业和促进经济发展及维护本身利益,多数EB-5项目公司都会按照美国移民局的要求负责经营管理生意。有些区域中心已运作15年以上,如美国生活公司有4家区域中心,在美国移民局有长达15年以上的良好纪录,在业界和官方及美国移民律师协会,都享有良好口碑,世界最权威的风险评估投资机构邓白氏(D&B)给予最低风险等级。如果选择这样的区域中心EB-5项目投资,可以将风险减到最低限度。

  其次,同经营生意一样,投资移民申请人自身需要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顾名思义,投资移民的目的是双重的,既重“投资”更重“移民”,申请人家庭获得移民身份是更实际的需要。在此基础上,选好合适的项目,可以将投资回报的风险减到最低限度。

  风险误区

  EB-5明文规定其为“带风险的投资”

  美国移民法陈述十分清楚,EB-5必须是风险投资。因此如果任何人在呈送文件给美国移民局申请全家投资移民(1-526),一旦美国移民局发现有任何机构或个人为投资人担保,那么申请肯定失败,区域中心也将受到美国移民局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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